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新规出台!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将被终身禁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11-14 18:43)    点击:190

新规出台!教职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将被终身禁业

 

摘要:教培机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也被纳入新规适用对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0条,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实施四类犯罪将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

 

《意见》规定,只要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就应当一律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体现出了立法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除此之外,如果教职员工实施上述以外的其他犯罪,法院也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适用“三年至五年从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二、扩大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

 

《意见》规定,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是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二是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三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可以看出,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从校内教职工扩大到校外教培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是实际控制人。

 

 

三、明确人民法院、检察院职责分工

 

《意见》规定,检察院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而法院对于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此外,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法院、检察院均可以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从立法背景上来看,该《意见》的出台在于协调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终身禁业制度”之间的适用问题。这是因为实践中,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终身禁业人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该《意见》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相比之前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在内容上,更具体、更详细、更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了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对其适用禁止令。

 

站在学校角度来看,《意见》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意味着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清白、廉洁、正直、奉献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标准,学校在招聘教职工等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

 

站在家长角度来看,平时应多与孩子沟通,多了解孩子在学校是否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出现上述侵害孩子的行为必须做到“零容忍”,及时向学校反映和报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孩子。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光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光律师,李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61083280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光律师主页,您是第228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