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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后对于结果不服,可以行政诉讼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9-25 12:40)    点击:481

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后对于结果不服,可以行政诉讼吗?

 

结论:如果可以证明所举报的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且所举报投诉的事项是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此时,对于行政机关作出或者不作出的处理结果,举报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公民的举报投诉应积极处理。举报人是否具有诉讼的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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