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不起诉决定书(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刘某某)(公开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7-05 16:04)    点击:224

不起诉决定书(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刘某某)(公开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京四分检公诉刑不诉(20184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派出所**社区**路20号**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328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20183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光,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3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3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415日至20184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428日至20185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某与副总经理刘某某研究决定后指使公司员工采用低报价格的形式在进口27票日本KARIMOKU家具的过程中偷逃税款。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34506.62元。

案发后,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光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光律师,李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61083280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光律师主页,您是第228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