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能否追加 该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5-30 11:28) 点击:773 |
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能否追加 该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 结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某甲,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某乙。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认为某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某乙现在知悉某甲名下有个体工商户,至今在正常营业,此时是可以通过程序实现执行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财产用于清偿经营者的债务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程序上并非是申请追加该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因为在法律上,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财产和经营者的财产并无差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在执行程序中,字号的财产也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就是店名。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同理,当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 提醒: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执行程序如果尚未终本的,此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执行程序如果已经终本,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并明确新的财产线索,即个体工商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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