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定金罚则是否适用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3-30 16:19) 点击:178 |
原则上说,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从合同也无效。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除外。 结论:这需要看当事人有无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如果如此约定了,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定金罚则的要件符合,那么定金罚则就可以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那么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定金合同也无效,定金罚则不能适用。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上可知,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点 1、 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各种形态。 2、 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使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 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者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4、 主合同有效或者虽然主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那么有哪些情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延迟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 2、 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向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 3、 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效期待的利益。 这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第一,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第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比如约定交付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次等棉花。第三,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比如:约定交付100吨钢材,只交付了10吨,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实现至关重要,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配件,使交付的设备无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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